【精华】买卖合同范文集锦【十篇】

发布时间:2024/3/3 11:33:00 编辑:ikaixi 手机版
 
永远对生活充满希望,对于困境与磨难,微笑面对。多看书,看好书。少吃点,吃好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精华】买卖合同范文集锦【十篇】,欢迎大家阅读和收藏一下噢。
  买卖合同 篇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卖方代理人: 买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中介服务方(以下简称丙方)
  工商注册号:
  备案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有关规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宗买卖房产状况:
  1、房屋座落:甲方房产座落于福州市 区
  2、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私有面积: ㎡、共有面积 ㎡附属间面积 ㎡)
  (详见榕房权证 字第 号)(土地使用证 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
  3、成交价格:甲、乙双方议定该房产(含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的买卖价格为 (币种)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其中:房产买卖价为 (币种)(大写) 佰 拾 万 仟 拾 元整(¥ );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转让价为 (币种)(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4、成交细目:
  1)配套:
  2)家电:
  3)家具:
  4)其他:
  5)固定装修:甲方明确固定装修指构成该房屋装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墙体、壁橱、铁门、门、门把、门窗、防盗网、水龙头、嵌入式排气扇、灯具、发光体、厨卫设施等,此等固定装修经拆除将破坏设施的完整性,所以,甲方应保持其完整交付。
  第二条、中介服务方承诺:
  1、丙方的服务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
  3、 保证诚信服务,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费用(不包含其他服务)
  第三条、委托中介服务事项:
  1、 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托,就甲、乙双方买卖房产一事,提供中介服务;
  2、 丙方应甲、乙双方的要求,为其提供房产成交后代理服务。
  第四条、中介服务范围:选择下列第[ ]项服务。
  1、为甲、乙双方提供房产政策及法律咨询服务;
  2、向甲、乙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协助双方签订本合同及房产转让协议并促成交易成功;
  3、房产行销推介;
  4、为当事人代办房产评估手续;
  5、代办权属过户手续;
  6、为乙方办理 〔注:填写①商业银行按揭贷款、②公积金贷款、③商业银行和公积金组合贷款〕手续;
  7、代办房地产公证、见证手续;
  8、协助甲、乙双方收集过户资料和为其房地产买卖契约代书;
  9、协助办理相关配套事宜,如水、电、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及物业交接过户手续;
  10、协助甲、乙双方完成房屋及房产配套设施的移交;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买卖合同 篇3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出让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乙方(受让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
  甲方将位于茂名市茂南区xxx小区 号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详见《国有土地使用证》茂南国用( )第 号复印件。
  第二条 买卖该地使用权整体价格
  该土地使用权整体价格为人民币伍拾肆(54)万元。
  第三条 税金及费用负担
  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金和各项费用一律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四条 登记过户、付款及土地使用证交付办法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天内乙方交付定金贰拾(20)万元给甲方,甲方必须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该土地登记过户并在肆个月内办妥登记过户手续将新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乙方。于甲方交付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给乙方之日,乙方已交付的.定金抵作该地产价款并将余下的应付地产价款叁拾肆(34)万元足额交付给甲方,每当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时均如数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
  第五条 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没有任何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已经存在的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而引起无法按期办妥登记过户发证的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论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如数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决定不卖或因甲方的原因逾期15天未能办妥登记过户手续或仍未将新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乙方的,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自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即肆拾万元)给乙方。
  2、乙方中途决定不买或逾期15天未付清应付地产价款给甲方的,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七条 重复合同的效力限制
  办理该地产登记过户时,有关交易办证部门要求甲、乙双方按其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重复签订该地产买卖合同的,该重复合同只能作为办理该地产登记过户专用,不能对其他方面发生任何法律效力。重复合同之条款与本合同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从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茂南国用( )第 号复印件。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订立日期:20xx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物业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或经物业所在地xxxxxxxxxx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xxxxxxxxxx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xxxxxxxxxxxxxxx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备案号:)。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则上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受人的权利义务: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因处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一)物业买受人应承担下列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时缴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A、多层住宅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B、小高层住宅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C、高层住宅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D、商铺x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E、写字楼xxxxxxxxx元/月·㎡(建筑面积);
  F、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维修专项资金xxxxxx元/月㎡(建筑面积),计xxxxxxx元;
  3、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一次性)xxxxxxxx元/㎡(建筑面积),计xxxxxx元;
  4、停车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支付;
  5、公摊费用(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分额共同承担。
  (五)本物业经综合验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纳,在此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由于特殊情况未经综合验收而交付使用的,综合验收合格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六、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买受人物业座落:xxxxx区xxxxx幢xxxxxx幢(座)室。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
  注:1、买受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法定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详细内容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买卖合同 篇5
    甲方(购货方):昆明沙享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销货方):深圳市华尔多进出口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工程机械配件,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项目、数量、单价及金额:
  二、产品总金额:人民币:116850(壹拾壹万陆仟捌佰伍拾元整)。
  三、购销条款:
  (1) 乙方生产的货品必须标注甲方指定的货品材质、硬度、规格、颜色等必须
  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样品进行加工制造,货品外表必须平整光滑无毛刺,材质成分必须均匀无色差、无裂纹、无伤痕等。
  (2) 乙方不得把标有相同或近似以上商标的任何产品出售给其他人或私自进
  行销售。否则,由此所造成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予甲方。 (3) 双方本次经济合作事务及以后此类合作均属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
  任何公司或个人透露本合同内容和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务。否则,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4) 乙方作出质量保证,若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六个月内出现任何质量问
  题,乙方应予以换货或退货,若退货则货款须按退货数量全额退还甲方。 (5) 乙方若在合同签订并收到甲方定金后45天内不能交付全部货品,乙方必
  须全额退还定金并且交付违约金人民币(RMB元)予甲方。
  (7) 若乙方按时按质按量为甲方生产产品,而甲方不按时提货,甲方已付的定
  金(人民币贰万圆整)则作为违约金赔偿予乙方。
  五、交货期: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五天内交付全数货品予甲方。
  四、付款方式:
  (1) 合同签定时,甲方先付定金人民币:叁万元(RMB元)予乙方。
  (2) 甲方在全部货品交货后一周内支付人民币:捌万陆仟捌佰伍拾元整(RMB
  元)予乙方。
  六、若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并签定补充合同。
  七、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
  双方同意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执
  行。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共有人: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位于__栋,第__层,__房,房屋结构为_______,房屋状况__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权属证书号为________。
  第二条: 房价款与费用:
  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约定: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____元,该房屋售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小写___元,【房产的建筑面积按房产证发证单位核算的面积为准,如发证面积与本合同面积有误差,本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不变。
  】此房价为净收价,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付款方式:
  1:A.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小写______元。
  B.买卖双方把相关资料【卖方的:房产证/夫妻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买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复印件】交___银行,去办理相关资料【银行看原件收复印件】。
  C.银行预审通过后。
  __日内在房屋过户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前乙方付给甲方首付款人民币 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小写_____元,
  D.甲方开始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E.剩余房款人民币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小写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若乙方改变贷款额度或贷款不足,乙方须于取得该房屋《收件收据》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除贷款额之外的所有房款” 【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之前将差额一并支付清给甲方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小写______元。】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__日内乙方保证银行按揭贷款银行放款付清给甲方。
  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 付定金人民币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给甲方,小写______元 。
  __日内在房屋过户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前乙方付清全额房款给甲方人民币 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
  第四条:办理【两证】的过户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合同范本 )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两证手续所需缴纳的过户费、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所有过户费、税费【保险费-公证费- 抵押费-权证资料费- 贷款服务费- 登记费-交易评估费-交易手续费-交易印花税- 契税-营业税】等相关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一切由______方承担。
  【注: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及一切其它手续费均由乙方交纳,甲方不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关于返还定金: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甲方收取的定金,在甲方收到全额房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定金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甲方收取的定金,进入交易程序后即转为购房款。
  第六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由乙方按照逾期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达一个星期【7天】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和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按照购房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同时乙方需将产权证.土地证返还到甲方名下,返还时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的部分房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首付款,
  银行按揭贷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给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照购房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第八条:合同生效时间:
  乙方向甲方付清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人民币】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小写___元之日。
  第九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
  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有线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 公证处公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______份。
  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岳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 证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7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关于二手房屋转让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地产签订此二手房转让合同,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
  甲方拟将位于 市 区 第 栋 单元 号的房地产(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该房地产自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该房地产甲方于 年 月 日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 ,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码为 。
  第二条 :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 后天内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
  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整,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时付清。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付款时冲抵。
  第三条 :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支付所有购房款时,甲方应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地产交接
  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人民币 元整的违约金。
  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30天仍未付清应缴购房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购房款甲方在七日内退回乙方。
  第七条 :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第八条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
  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房款的当日向乙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钥匙、水电煤气费缴付专业存折或其他凭证,有线电视用户证,物业费缴付,宽带使用凭证等所有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的权利凭证。以上按原已有的办理,如原无则无需交付。
  第十条 :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日前所有水、电、煤气、物业、电话、宽带等所涉及的费用已结清,不存在欠费。
  第十一条 :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
  甲方同意将该房产装修保持不变,防盗门窗、家具、部分电器(卧室内空调,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等、楼顶杂物间及菜园留给乙方。
  第十三条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存一份。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8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拥有的二手车过户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三)要过户的二手车的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
  厂牌、型号 _____________颜 色____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____km 使用年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______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年______月(证号______)
  车辆保险险种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配置______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______元(大写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____等款项。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由______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______%(≤20%)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______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甲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三)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四)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则乙方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甲方延期交付过户、转籍的有关证件或车辆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五)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价款的______ %(人民币______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六)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
  (一)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附件
  附件一:车辆状况说明书(车辆信息表)
  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6、车辆养路费缴付凭证
  7、车辆保险单
  8、购车发票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年__月__日 签约时间:___年__月__日

  买卖合同 篇9
    甲方(售车方):
  乙方(购车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自愿将自有______牌______车作价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予乙方。车辆与价款均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车
  牌号:____________,发动机号:
  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
  二、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订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均已充分了解。
  三、双方商定该车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等均由甲方承担;自协议签定并交付车辆之日,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乙方承受,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保险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五、如在该车交付后,乙方转卖该车,以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甲方无关。
  六、如双方发生争议,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售车方):身份证号:
  乙方(购车方):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10
    供货方):
  购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水泥管模具(平口)
  二:悬辊机
  三:门式行车一台:10吨,跨度16米,有效高度9米,总长24米,轨道总长120米,单价150000元;
  四;滚焊机Φ300-Φ1500一台,单价65000元;
  五;立式搅拌机一台,直径1800mm,单价15000元/台; 总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贰仟元整;
  六:交(提)货地点太原市晋源区古城营高速出口处东关村 七:交货日期:20xx/04/06 八:运输费用----由 乙 方承担;
  九: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现场交接,经鉴定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更换。(以产品的完整性和无损坏为标准);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总货款的30%为预付款。提货一次结清;甲乙方如未按时交提货按总金额10%进行违约赔偿;
  十一: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合同,出现不可遇见的问题时,在相互谅解的前题下进行协商处理。若甲乙双方协商无法达成时,由所属地方法院仲裁裁决,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付预付款起生效,合同中任何文字修改需盖公章确认。
  甲方:乙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