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买卖合同范文集锦【五篇】

发布时间:2024/3/3 11:33:00 编辑:ikaixi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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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 篇1
    由于一、二线城市房价节节攀升,政府认为是投资性需求拉高了房价,所以,各地也纷纷出台了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随着宏观调控的继续深入,房产新政不可避免地会给房地产市场造成部分影响,城市房屋买卖纠纷也会持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因房产新政引发的纠纷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受到房产新政影响,当事人履约困难而引发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意见已有定论,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纯粹因房产新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类则是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以房产新政为由企图逃避责任。
  (一)房产新政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但是,客观情况千变万化,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下,法律准许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来重新调整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合同因客观情况变化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
  处理受房产新政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根据该条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指的是基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无法遇见、无法抗拒的情事,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等明显违反一般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房产新政符合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属于情事变更事由,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市场过热已有多年,无论政府、社会对该问题都十分关注,也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从较为温和的财政税收措施,到限贷、限购,最后到禁购,市场有一个逐渐适应和接受的过程,对房产新政的出台也有所预见,因而房产新政不属于情
  事变更,而属于履行不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由此可知,认定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情事变更的关键是分析其不可预见性。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产新政具有三方面不可预见性,属于情事变更:
  (1)施行地区不可预见。根据《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在房价、地价上涨势头过快、投机性购房活跃的地区,需要施行房产新政,但国务院对具体哪些城市和地区必须施行房产新政,未作明确要求。
  (2)施行时间不可预见。在已经施行房产新政的地区,政策的'出台时间也有先后顺序,有的地区早在20xx年就施行了房产新政,而有的地区到20xx年底才出台新政。即便在同一个地区,相同政策在不同县市的施行时间也有所不同。
  (3)内容不可预见。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于房产新政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这也是无法预见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对于房产新政在本地区的施行会有一定的预估和猜想,但这种预估和猜想不能等同于房产新政具有可预见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准确预测合同履行时是否会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以及受影响的程度,具有不可预见性,房产新政应属于情事变更的事由。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前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房产新政成为法定解除事由,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当合同因受房产新政影响而无法履行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此时合同双方均享有解除权。换句话说,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即使违约方也享有解除权,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二)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无法履行可归责于违约方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将严格责任确定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据此,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比较一般违约行为与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有四点不同:
  (1)原因不同。一般违约行为纯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违约的结果。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则因国家调控政策和个人违约行为两个原因了共同作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结果不同。一般违约行为发生后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而违约行为发生后因国家调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违约责任形式不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而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已无法履行,守约方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4)责任大小不同。一般违约行为的违约方理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而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后果不是违约行为单方面造成,应依照公平原则,酌情认定违约方的责任。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合同无法履行仍可归责于违约方。其一,通常情况下,严格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行为发生在房产新政施行之前,房产新政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合同解除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时间因素对房产新政影响下的房屋买卖合同至关重要,轻微违约行为也会造成合同错过最佳履行时间而无法最终履行。合同目的落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定金具有赔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为保证合同按约履行,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一般应完全适用定金罚则。然而笔者认为,在当事人违约和房产新政双重因素影响时,并不完全符合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由于民事活动本身十分复杂,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弥补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公平虽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因为社会对公平仍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所以法院应当依据社会的一般公平正义理念进行司法活动。法院应综合考量客观环境、各方责任、实际损失、补救措施等多方面因素,审慎适用定金罚则。

  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公司 (甲方) 合同编号:
  买受人:*******************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 太原
  一:标的物 签订时间:2 0 1 2 年 1 月 4 日
  产品名称品种或者规格生产厂家计量 单位数量价款 单价(元/袋)总价(元)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万捌仟贰佰元整
  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必须是20xx年12月以后生产的新产品。
  三、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馒头5公斤纸盒包装。
  四、 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乙方指定地点。
  五、 损耗物品数量或缺损部分由甲方10日内补齐。
  六、 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输费用由甲方负担。
  七、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到货后由乙方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标准达到合同约定单项物品质量要求,检验费和用品损失由甲方负责并与样品相符。
  八、 结算方式:甲方拿到乙方提供的提货小票,太原以外地区货到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及不良反映,甲方10日内付清全款,甲方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
  九、 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总货款的5%的违约金。
  十、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太原大同临汾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十一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起生效。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砂石骨料购销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砂:5mm以下。石:5~20mm20~40mm、
  2、产品的质量要求
  细骨料不允许含有泥块,其含水率应小于6%,细度模数应控
  2。4~2。9,含泥量应小于2%,含水率波动不得超过0。2%。粗骨料的抗压强度不得低于60MPa,超径小于5%,逊径小于10%(用原孔筛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小于18%。石子表面含水波动不得超过±0。2%。砂石骨料的其它品质指标要求按照JTGB01——20_《公路混凝土施工规范》执行。试验取样及检验方法按JT40—20_和有关标准执行。
  二、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满足甲方施工高峰期至少连续5天的各级配标号混凝土浇筑所需的各种规格的骨料的需求。
  2、计量方法:计量方法按乙方将砂石骨料运至甲方砂石骨料场,由甲方质检人员进行品质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收方。计量方法为砂、小石、中石按甲方人员实测自然方量为准。并现场进行收方签字,结算凭单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乙方有关人员必须在凭单上签字认可。经甲乙双方签字的凭单作为砂石骨料结算依据。砂石骨料的交货地点为甲方的砂石骨料场。乙方运送砂石骨料的运输单由甲方现场人员签字验收方可有效。
  2、乙方砂石骨料运输由甲方现场负责人通知,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必须将砂石骨料运至甲方砂石骨料场。
  四、砂石骨料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价格指运至甲方砂石骨料场的价格(包括运输费、过路费等)。
  1、砂石骨料价格:砂按每100。00元(壹佰元)/立方。各型骨料按90。00元(玖拾元)/立方计价。
  3、砂石骨料的货款结算
  乙方凭由甲方收方人员签认的砂石骨料运输单到甲方核实本月砂石骨料方量。经甲方确认的当月砂石骨料方量作为结算依据。并在本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款项。
  五、对不符合要求的砂石骨料的处理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砂石骨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不符合要求规定,甲方现场验收或收方人有权拒收不合规定的砂石骨料,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责任,其有关人员应给予配合。
  2、由于乙方提供的砂石骨料不合规定,乙方负责砂石骨料成本、运输等的一切责任。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对各种砂石骨料数量的要求供应砂石骨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供应。
  2、若乙方不能按时、按量、符合质量要求的提供砂石骨料时,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当月砂石骨料总价格30%的经济处罚,并追加乙方由此原因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由于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溯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甲方提供砂石骨料堆放场地,并保证堆料场道路的畅通。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
  定作人(买方):_________(甲方)
  承揽人(卖方):_________(乙方)
  双方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定作(乙方供料)或购买乙方服装:
  第二条质量要求:甲方制作或出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由甲乙双方选择一种标准,在括号内打√)。
  第三条验收方法:乙方足额付给甲方货款,甲方按第一条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条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总货值的_________%偿付乙方违约金。收付定金的,若甲方无法履行合同,则双倍偿还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先自行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项处理。
  (1)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运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2.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45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对用于工程结构部分的混凝土采用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2)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含损耗)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XX《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在供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致使双方就乙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发生争议时,或甲方逾期不与乙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的,双方应按第(1)种方式结算。
  3.对混凝土砂浆、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用于非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结算。
  4.价款支付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未结价款。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
  第五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2)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水泥品种
  外加剂品种
  结算单价(元/m3)
  混凝土单价(含运费)
  汽车泵泵费
  地泵泵费
  外加剂费
  冬施期冬施费
  合计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附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制定
  XX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