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15篇】

发布时间:2024/3/3 11:33:00 编辑:ikaixi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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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合同1
    A.参阅通用条件
  1.l.l项目
  例:项目名称、立项证明、项目情况
  1.1.1工程
  例:工程地点、工程造价、工程概况。
  2.5业主财产
  例: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交接办法。由监理单位负责上述移交工作时,相应费用的计算方法。
  2.6保密
  例: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关于本项目或本工程予以保密的资料内容和保密期限。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业主赔偿。
  赔偿金=受损工程的相应监理费X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例: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应据实向监理单位赔偿。
  赔偿金=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4赔偿的限额
  例: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
  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____%(建议比例5%~IO%),当达到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全。
  业主的累计赔偿限额:
  业主据实赔偿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5.2履约担保
  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多种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方式。
  例:担保书格式或保证金形式、担保时间、担保金额(占监理合同金额的比例,建议比例5%~10%)
  4.6.2业主要求的保险
  例: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期限、业主的条件。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例;进场期限、完成监理服务时间、缺陷责任期、退场期限等。
  5.4.4物价变动的补偿办法
  例;业主对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减,予以或不予弥补(扣除)及其计算方法。
  6.2.1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例:自监理合同附件C中二、4规定的业主支付日起算;
  当地资币_____日
  外币______
  对过期应付款项的补偿利率:
  每日_____‰
  6.3货币
  例: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货币种类、比例、汇率等。
  7.2语言和法律
  例:监理合同的主导语言。
  监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7.3奖励
  例:业主在提前工期、优质工程、节约投资和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的奖励办法:
  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提前工期奖励办法
  优质工程奖励办法
  节约投资奖励办法
  7.5.2版权
  例:未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出版的资料内容。
  8争端的解决
  最终解决争端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问法院起诉。
  例:双方在此一致同意遵守本仲裁规则,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力。
  仲裁规则
  B.修正、补充或删除通用条件的条款
  双方可根据各自不同的项目特点和环境,针对通用条件中不适用的条款,在此对其予以修正、补充或删除,并在执行过程中以专用条件为准。

  工程监理合同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 投 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间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滞纳金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五年八月修订

  工程监理合同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各执___份。
  发包人: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

  工程监理合同4
    【例】:某工程项目,发包人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和电梯安装分别发包给了甲、乙两个承包人。乙承包人在进行电梯安装时,由于甲承包人不配合,给乙承包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则该损失应当由( )承担。
  A 乙承包人 B 发包人 C 甲承包人 D 工程师
  答案:B。
  【例】:对于单价合同,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
  A 采用单价合同,要求工程量清单数量与实际工程数量偏差很小
  B 单价合同的特点之一是风险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
  C 固定单价合同由发包人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
  D 可调单价合同由承包人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
  答案:B
  【例】:对于采用单价合同的招标工程,如投标书中有明显的数字计算错误,业主有权先作修改再评标。当总价和单价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正确的做法是 ( ):
  A 分别调整单价和总价
  B 按市场价调整单价
  C 以总价为准调整单价
  D 以单价为准调整总价
  答案:D
  【例】: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下,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是 ( ):
  A 工程变更的风险,不包括工程量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B 全部工程量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C 全部工程量的风险,不包括通货膨胀的风险
  D 通货膨胀的风险,不包括工程量的风险
  答案:B
  【例】:一般而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的投标报价较高的原因是 ( ):
  A 承包商丧失了今后一切的索赔权力
  B 业主因今后工程款结算的工作量减少而给予承包商的费用补偿
  C 业主今后可以增加工程范围和内容而不给予承包商另外的费用补偿
  D 承包商会将工程量及一切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补偿加到投标报价之中
  答案:D
  【例】: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 ( )的项目:
  A 工期长、工程量变化幅度很大
  B 工期长、工程量变化幅度不太大
  C 工期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太大
  D 工期短、工程量变化幅度很大
  答案:C
  【例】:关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和应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采用该计价方式不利于业主方的投资控制
  B 采用该计价方式不利于业主方的进度控制
  C 该计价方式不宜用于项目管理合同
  D 该计价方式不宜用于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
  答案:A
  【例】: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工程师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 ):
  A 工程师已经确认,承包人不再承担计划的缺陷责任
  B 工程师已经确认,承包人仍应承担计划的缺陷责任
  C 工程师未确认,承包人应修改进度计划
  D 工程师未确认,承包人应等待工程师的进一步指示
  ◆ 答案:B。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时间 限制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同意。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例】: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是( ):
  A 工程验收通过
  B 承包人送交了竣工验收报告
  C 办理完移交工程手续
  D 发包人支付了竣工结算款
  ◆ 答案:C。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收到竣工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 止。
  【例】: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 )后推迟开工日期
  A 需承包人书面通知工程师
  B 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 应经工程师批准
  D 需承包人书面通知发包人
  ◆ 答案:C。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商未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
  【例】: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 ):
  A 投标书及其附件
  B 招标阶段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答
  C 资格审查文件
  D 工程报价单
  E 履行合同中的变更协议
  ◆ 答案:A、D、E。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例】: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运到现场准备安装前造成损失 ,则该损失应由( )承担。
  A 发包人
  B 承包人
  C 设备供应人
  D 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
  ◆答案:A。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关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出现的责任承担:①工程本身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②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
  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例】:依据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规定,下列描述中正确的是( ):
  A 保险对象包括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而不包括公共工程
  B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C 发包人未经过竣工验收即提前使用部分工程,保险公司不再对该部分工程承担保险义务
  D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至工程保修期满为止
  答案:C
  【例】: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是( ):
  A 工程动工
  B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
  C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全部工程
  D 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
  E 保修期满
  答案:B、C
  【例】:建筑工程一切险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 )的损失。
  A 外力引起的电气装备
  B 地震导致施工建筑物
  C 台风摧毁施工现场内的临时工程
  D 水灾导致被保险人在工地上原有建筑物
  E 气温变化造成精密仪表
  答案:A、B、C
  【例】:某建设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施工中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有技术,该施工项目( )方式发包。
  A 应该采用公开招标
  B 应该采用邀请招标
  C 应该采用议标
  D 可以采用直接委托
  答案:D。
  《招标投标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发包建设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查、设计或施工。
  【例】:考虑到特殊行业施工内容的专业要求,设备安装工程一般采用( )方式为宜。
  A 公开招标
  B 邀请招标
  C 议标
  D 方案竞赛
  答案:B。
  方案竞赛是设计招标的招标方式;议标是材料采购中采用的招标方式。题中提到特殊行业,说明潜在的投标人很少,所以对于这样的项目宜采用邀请招标。
  【例】:招标方式中,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比较,其缺点主要有( )等。
  A 选择面窄,排斥了某些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
  B 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C 招标时间长
  D 招标费用高
  E 评标工作量较大
  答案:A、B。
  【例】: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对现场进行考察,以了解现场情况。现场考察组织工作由( )。
  A 招标人承担,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B 投标人承担,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C 招标人承担,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D 投标人承担,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答案:A。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
  【例】:公开招标在开标时,应当由( )。
  A 招标监督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
  B 招标监督机构主持,投标人自愿参加
  C 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
  D 招标人主持,投标人自愿参加
  答案:C。
  《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并邀请项目建设有关部门代
  表出席。
  【例】: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允许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 )。
  A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进行谈判
  B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C 强制中标人接受新的承包条件
  D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备选中标人名单外确定中标人
  E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答案:A、C、D。
  【例】:当投标人对现场考察后向招标人提出问题质疑,而招标人书面回答的问题与招标文件中规定不一致时,应以( )为准。
  A 现场考察时招标人口头解释
  B 招标文件规定
  C 书面回函解答
  D 仲裁机构裁定
  答案:C。
  【例】:对设计投标书进行评审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 )。
  A 设计方案优劣
  B 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合理
  C 投资估算是否超过限额
  D 投标报价是否最低
  E 社会信誉是否良好
  答案:A、B、C、E。
  B属于“三废治理方案” ,是设计招标书评审的主要内容;C的投资估算是属于设计人的工作;D应当要求投标报价合理。
  【例】:某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结束评标工作,招标人需延长投标有效期,则( )。
  A 投标人可以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B 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C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保函期限
  D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延长投标保函期限的要求
  E 投标人可以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保函期限的要求
  答案:B、C、D、E。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败,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例】: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投标人应以( )作为施工合同价。
  A 标底价
  B 投标价
  C 评标价
  D 标底修正价
  答案:B。
  【例】: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书,( )。
  A 不予淘汰,在订立合同前予以澄清、补正即可
  B 不予淘汰,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补正即可
  C 不予淘汰,允许投标人重新报价
  D 初评阶段予以淘汰
  答案:B。
  【例】:某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提出降价要求。对该降价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 人( )招标人的要求。
  A 应当接受
  B 可以接受
  C 应当拒绝
  D 可以拒绝
  答案:C。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已经形成了法定认可的关系,任何一方的要求争得双方的一致同意,否则是无效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提出降价要求,对该降价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应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
  【例】: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报酬没有约定的,确定价款或报酬时应按
  ( )的顺序履行。
  A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协议
  B 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协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 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D 补充协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合同有关条款
  答案:C。
  【例】:某建设项目,承包人与分包人口头约定了施工合同内容,施工任务完成后,由于承包人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但双方一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此时应认定( )。
  A 施工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 施工合同成立,且已生效
  C 施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D 施工合同不成立,但有效
  答案:B。
  口头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地讲: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的,当事人取消或改正后,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例】: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给付货
  币地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事后双方又
  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应在
  ( )履行。
  A 支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B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C 货币存放地
  D 货币使用地
  答案:B。
  ◆【例】:某工程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由于条款内未约定交货地点,故运费未予明确,则供应商备齐钢材后应( )。
  A 将钢材送到施工现场
  B 将钢材送到发包人的办公所在地
  C 将钢材送到发包人的仓库
  D 通知发包人自提
  答案:D。
  《合同法 》中规定“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除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外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题中的履行义务一方的履行地就是供货商所在地 。
  【例】:合同履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
  A 继续履行
  B 采取补救措施
  C 赔偿损失
  D 返还财产
  E 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答案:A、B、C。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罚。
  【例】: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则此延误的责任应由( )承担。
  A 工程师
  B 承包人
  C 工程师和承包人

  工程监理合同5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0XX年二月

  工程监理合同6
    1合同管理现状
  1.1合同的签订不够严谨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市场机制不够严谨,业主用不合法手段迫使承包商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使承包商的利益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后期双方会产生纠纷。合同约定的资金到位并不等于业主会按时拨付工程款给承包商。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后又将工程肢解,以更低的价格非法转让给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工程质量严重下降。
  1.2合同文本不规范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责任和义务,不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而通过自制的、模棱两可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还有些合同文本,履约双方的责任划分不清,违约的后果及处理方法描述不明确。大多数施工合同文本中,缺少对工程保险责任、索赔计算原则的具体约定。
  1.3合同管理力度不够,缺乏大量合同管理人才
  大多数建筑企业尚未制定一套合理的合同管理程序,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合同文档管理混乱,现阶段我国缺乏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已成为专业化合同管理的主要障碍。
  1.4合同内容履行不及时
  在建设工程中,拖欠工程款的事情时有发生。我国每年几千亿的工程款拖欠以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都与此有关。合同讲究的是一种诚信,作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该要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履行合同应当是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杜绝合同内容履行不及时的现象,监理企业义不容辞。
  2合同管理中监理单位的工作要点
  合同管理对监理单位完成监理任务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单位必须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进行调节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针对合同管理的现状和不足,监理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积极参与合同的制定和谈判
  这对了解签订合同双方和合同内容都有好处,它为今后合同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监理单位的参与可以避免出现合同文本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清楚,违约责任不明确等现象,也是掌握合同管理第一手资料的最好办法,同时也可以杜绝违法合同的签订,帮助维护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2进行合同分析
  认真弄清合同的各项内容,对各项条款进行分门别类的认真研究和解释,找出合同的缺陷和弱点,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合同分析对于促进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和正确使用合同赋予的权利,对解决合同争议,预防和处理索赔都是十分必要的。
  2.3建立专业的监理队伍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需要一支具有应变能力又能坚持合同原则的监理队伍,监理单位的各类监理人员,既要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更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理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4合同履行的跟踪、检查
  及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找出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调整,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使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建成。合同跟踪可以不断找出偏差,不断地调整,最终实现项目的目标。

  工程监理合同7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莲南路一期安置小区人防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水潭村。
  工程规模:莲南路一期安置小区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7523平方米,人防建筑面积:约1473平方米。
  总投资:约265万元人民币。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监理合同8
    第 1 题
  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可行使的权利包括( )。
  A.对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的选择权
  B.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C.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D.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等要求的认定权
  正确答案:B,
  第 2 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题目分类:未按章节分类的试题(如真题 模拟预测题) > >
  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人可以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况是( )。
  A.委托人未能为监理人提供与监理有关的工程资料
  B.非监理人原因暂停监理业务超过6个月
  C.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监理酬金3周
  D.委托人拒付合理化建议奖
  正确答案:B,
  第 3 题
  在选择工程施工分包单位方面,监理人有( )。
  A.选定权
  B.批准权或否决权
  C.建议权
  D.直接指定权
  正确答案:B,
  第 4 题
  下列关于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
  B.以约定的天数为准
  C.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D.以监理人是否完成附加、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
  正确答案:D,
  第 5 题
  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当委托人严重拖欠监理酬金而又未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 )。
  A.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日合同即行终止
  B.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日内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第二个通知到达即行终止
  C.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日内未得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日内终止
  D.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日内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第二个通知发出4日仍未得到答复可终止合同
  正确答案:D,
  第 6 题
  有关监理合同酬金的叙述,不正确的说法是( )。
  A.额外监理工作酬金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
  B. 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的计算都应采用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
  C.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工程建设监理费是国际上常用的方法
  D.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所获得的经济奖励=工程费用节省额x报酬比率
  正确答案:C,
  第 7 题
  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日前通知对方。
  A. 78
  B. 14
  C. 4
  D. 48
  正确答案:C,
  第 8 题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内,设计人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在此期限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A. 78
  B 14
  C. 15
  D. 30
  正确答案:C,
  第 9 题
  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设计人责任的是( )。
  A.组织对设计文件的审查、鉴定和验收
  B.办理设计文件的报批手续
  C.选定设计文件依据的设计规范
  D.为现场的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正确答案:C,
  第 10 题
  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时,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则( )。
  A.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B.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C.发包人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
  D.发包人支付该阶段的全部设计费
  正确答案:B,

  工程监理合同9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
  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b)在业主首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之上,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
  (c)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
  (d)在业主第一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追加保险额;
  (e)进行其它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a)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
  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业主的通知
  (a)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b)如果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a)、(b)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a)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b)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7.1款第(b)段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
  (a)业主应按协议书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工程师交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b)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工程师交付:
  (1)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时间的报酬;
  (2)监理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1支付的时间
  (a)给监理工程师的到期款应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业主没有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照协议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32支付的货币
  (a)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
  当使用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时,应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来加扣除的净额。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
  (b)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1)阻止或延误监理工程师将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2)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或
  (3)当监理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同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监理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作出其它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情况。
  33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39条、协议书附录或附件c中规定外
  (a)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监理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
  (1)他们的报酬;
  (2)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
  (3)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
  (4)文件。
  (b)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监理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
  (c)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a)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
  (b)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它项目。第31条第
  (b)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监理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协议书附录指明的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税收
  监理工程师及其有关职员应缴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国法规应缴交有关税收和国外应缴的所有税收。
  40版权
  监理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师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1利益的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河活动。
  42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协议书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3出版
  除非在协议书附录中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的,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4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应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5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协议书附录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期限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镇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

  工程监理合同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
  包括:
  1. 监理酬金:________ 2. 相关服务酬金:___________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______(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______(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______(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_______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 订立地点:__________
  3.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盖章)
  住所: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2.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____天内和(或)金额______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3.委托人义务
  3.1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
  3.2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支付货币币种为:______,比例为:______,汇率为:______.
  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
  最后付款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4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5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1 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 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 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____%.
  8.4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5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6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7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补充条款。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工程监理合同11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得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得含义与通用条件中得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得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得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得人员和提供得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得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得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得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得代理人:(签字) 得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工程监理合同12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与监理方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部分);
  2.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
  3.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4.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部分);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______份,监理方_____份。
  委托方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监理方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付款方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话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信息系统工程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项目委托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顶目中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②由于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工程监理合同13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全称)(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6.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6条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3.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4.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6.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7.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0.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11.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条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3.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4.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8条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2.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9条监理合同期
  1.监理合同期一般
  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10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11条监理酬金与支付
  1.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2.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20%~30%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适用的法规:
  2.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因适用的法规变更而引起变化时,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需再约定的内容为:
  3.辅助语言:
  第4条监理范围
  监理工程范围包括: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界限:
  (5)工程投资:
  (6)施工期:
  (7)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
  第5条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甲方应在年月日任命其代表,并向乙方提供所约定的外部条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监理工作范围、职权和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日期:
  3.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4.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现场设施:
  乙方自备的,甲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5.在监理期间,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6.监理工作程序的约定:
  甲方应在天内审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各类报告、报表的办法、期限和责任:
  7.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6条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乙方应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监理机构的组成、监理人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及监理
  工作实施细则;
  8.乙方应在天内审查(或核实)各类报告、报表的程序、责任:
  9.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内容及有关专项报告的约定:
  12.本工程需要保密的内容约定:
  13.监理工程师现场设施返还甲方的办法:
  第8条乙方权利
  4.对设计内容进行局部修改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的约定:
  第9条监理合同期
  1.本监理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月(或天);
  2.本监理合同期延长条件的约定:
  第11条监理酬金与支付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监理酬金(含预付款,进度款等):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对乙方的监理酬金进行调整:
  监理酬金调整的条件约定: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第13条奖励与赔偿
  1.奖励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
  1.违约处理方式的约定:
  2.争议的具体解决办法的约定: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监理合同14
    本协议书由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
  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
  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
  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 日生效,至___年
  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
  份.双方各执___份。
  业主:_____(盖章)______监理单位: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工程监理合同15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_________个月(天),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