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房屋买卖合同范文合集8篇

发布时间:2024/3/3 11:33:00 编辑:ikaixi 手机版
 
多一番考验,长一番见识;多一分享受,减一分志气。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精品】房屋买卖合同范文合集8篇,欢迎大家阅读和收藏一下噢。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甲方(出卖人): 乙方(受买人):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房屋
  转让房屋类型【住宅】,坐落于号,套型为 室 厅 厨 卫,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辅助设施为通水、电、气。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声明
  (一)甲方对产权及出卖权的声明
  1、甲方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为 ,土地性质为出让 。
  2、该房甲方现未取得两证,但已于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并已办理抵押,向号 。
  3、甲方保证其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未被查封,无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乙方买受后,若该房产权有纠葛以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自愿在本合同第二条(一)款真实成立的前提下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及产权,并签定本合同且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按套计价:甲乙双方议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下同)¥ 元(大写: )。
  第四条:付款方式与期限:
  1、甲乙双方商定 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给甲方。
  2、年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写: )用于偿还该房的中国农业银行翠屏区支行的贷款。
  3、月写: )。
  第五条:产权、土地过户及税费(费用)
  双方商定,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具体时间双方届时确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或公证。办理产权过户涉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办理土地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如需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买卖合同范本20xx
  第六条:房屋交付 (一)房屋交付时间议定为甲方收到乙方第壹笔房款之日。
  (二)交付房屋时,甲方连带向乙方转让的室内设施配套有:
  该房为清水房,在甲方的协助下办理水、电、气等过户手续(该项均由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
  自该房过户之日起150天内甲方将该房地址内现有的户口迁出,便于乙方户口入户。
  第七条: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甲方违约不售或第二条第3款之中的约定不符,则甲方按总房款的20%支付乙方作违约金。如乙方违约不购,则乙方按总房款的20%支付甲方作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
  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持合同到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出卖人): 乙方(受买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律师该怎么做?
  二手房买卖在实践中很常见,也是经常引起纠纷的类型。那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律师该怎么做?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律师应该给购房者提供哪些意见?怎么才能避免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第1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称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买受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出卖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是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1.6本指引所称房地产咨询人员,是指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1.7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1.8本指引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房屋(含港澳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适用本指引。
  1.9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 对买卖合同主体状况的审查
  2.1二手房的买受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卖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2.2基于各种财产目的和利益,买受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也可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还可以设定房屋信托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购买目的,提供优选方案供委托人参考,但是不能代替委托人决策。
  2.3律师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具体的行政措施、办事流程及规则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对买卖主体作了一些资格限制,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所签订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行政措施的涉及面。
  2.4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主体,律师应当提示审查相关主体的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1)交易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提示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2)交易主体是国有的,应当提示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交易主体是集体企业的,应当提示审查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文件。
  (4)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屋的,律师应提示审查其是否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自用房屋的,应当提示审查其是否持有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立境内机构的证明和来境内工作、学习的证明。
  (6)对于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律师应提示其购买房屋存在的法律障碍与风险。
  2.5律师应提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本集体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3条 对于权利状况的调查与审核
  3.1权属审查
  3.1.1律师应当提醒买受人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对于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应提示其法律上的风险及可能的后果。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没有房产证,但是在评估风险后,可以通过信托设计进行交易或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交易,对此应当有当事人的另行委托。
  3.1.2为慎重起见,律师应建议买受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了解拟交易的房屋是否有产权争议。
  不同的城市设定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如北京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前,应当了解本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二手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是应当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发证。
  律师在审查土地使用权证时应知晓房屋所在地的规定,了解土地登记机关是否已向辖区的所有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还是向部分房屋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提示买受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事宜。
  3.1.3律师应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进行审查,及时发现证书的'真伪。律师还应对出卖人的身份进行核查,确定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的出卖人。
  3.2共有财产审查
  3.2.1律师在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人。
  3.2.2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必要时律师应出具范本文件。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
  3.2.3律师应当注意: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个别财产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制度。尽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一人,也应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出卖人提交个别财产协议。如卖方称单身,应要求其提供单身证明,如卖方称离婚则要求其出示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审查离婚法律文件对所售房屋的处理情况,必要时应到出具离婚法律文书的机关进行核查。
  3.2.4律师应当注意:交易的房屋若是发生继承的房屋,应提醒委托人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后,由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买卖合同。
  3.3权利限制审查
  3.3.1交易前,律师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或者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必要时律师应向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查询。
  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对房地产采取查封或限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海关、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等。
  3.3.2无法取得独立证据的,律师应提示当事人作出没有权利限制的说明。
  3.3.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或告知买卖的风险。
  3.3.4律师要提示委托人,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部门规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给境外人士的,如出售,需相关项目办公室出具准予购房的证明。律师可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
  3.3.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房,需取得外交部的批准。
  3.3.6律师应就交易房屋的类别及性质进行审查,确定房屋的类别。如是央产房,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央产房出售需符合房改政策,上市出售的前提是原售房单位已到央产房交易办公室办理了登记备案,否则买卖双方无法进行交易。
  3.3.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回迁房等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的房屋交易在政策方面的限制,具体的限制包括是否能自己流转、流转的时间限制、主体资格的限制等。
  3.3.8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出售人或买受人行为能力,以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准,如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代理或监护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3.4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3.4.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
  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律师应当提示:买房人有承担所购房屋被追及偿还债务的风险。
  3.4.2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在出卖二手房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要出售的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效。
  3.5优先购买权审查
  3.5.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应当审查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同意出售的证明。
  3.5.2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如果房屋出租的,应将要出售的情况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
  3.5.3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提示买卖合同存在可能被宣告为无效的风险。
  3.5.4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律师应提示买受人购房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3.5.5通过拍卖购买二手房的,律师也应当关注共有权人、承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效证明,应当关注拍卖程序是否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行使条件。
  3.6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审查
  3.6.1律师应当关注和提示买受人注意,二手房若存在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买卖。
  3.6.2若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还要审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的情形之一: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有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3.6.3律师应提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以签订合同时间为限;有些即使住满5年,也不能上市出售。有些经济适用房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需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屋管理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
  第4条 房屋质量的审查
  4.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查看或调查所购二手房的质量状况。
  4.2二手房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鉴定。
  4.3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律师不对房屋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第5条 买卖合同文本的拟订和审查
  5.1律师应提示: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
  5.2自拟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二手房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出卖人户口的迁移;
  (9)维修基金的处理;
  (10)物业管理费的结清责任;
  (11)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5.3律师应当提示:房屋的地点和四至、面积、土地使用权、房屋性质、户型、结构、配套设施、附属设施、装饰等,应在合同中叙述清楚,并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上的记载一致。
  出卖方应当出示土地使用证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原件。
  5.4有关街道、楼号等应当使用地名管理机构核准的名称。
  5.5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房屋的交付和验收时间、公共维修基金的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应当明确。律师应提示先行支付房款对买受人的风险,后支付房款对出卖人的风险。
  如果出卖人户口所在地是所出售房屋地址的,还应当明确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时间。
  5.6律师应提示:如委托人购买小产权房或城市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应告知合同无效的后果及处理方式。
  5.7律师应提示买受人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出现过非正常影响买受人的极端事件,如火灾、严重的刑事案件等。
  5.8律师应提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装修、附属物及家具、电器等是否包括在房价款中。
  5.9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详细的合同解除条款。
  5.10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并告知在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后、房产证取得之前出卖的房屋仍有被查封的可能,如在此期间被查封,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1律师应提示房屋一房两售或多售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此类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
  5.12因国家实行用地性质管制和建筑工程使用管制制度,住宅用房未经小区内区分所有权人(业主)的一致同意,不能改做餐厅、歌厅等商业用途,因此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审查房屋的使用性质。
  5.13由于税收上的考虑,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有关装饰特别是可移动的装饰物的转让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5.14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购买的房屋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防止出让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为的出现,应在合同中约定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和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还应约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应当由出卖人结清房屋交付前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并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办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
  5.15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可以选择争议的处理方式和机构。
  若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应提醒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
  若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准确书写仲裁机构的名称,如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不能写成“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律师还应当提示:仲裁是按照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而且是一裁终局。
  5.16律师应当及时关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的变化,并应提示委托人,在办证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应据实支付。
  5.1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二手房买卖中发生或应缴纳的税费及缴纳税费的主体。税费缴纳的标准各地有一定差异,且因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时常变化,一般买方在交易时应缴纳契税、印花税,如办理贷款应缴纳与贷款有关的保险费、评估费等费用。卖方一般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费用。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购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还会发生出卖人与开发商之间办证的费用,应在合同中约定费用的承担责任人,并同时告知委托人税费标准随时可能会变更,实际费用应以登记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5.18合同签署应以书写签名为准,但房屋登记机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盖印章。
  5.19如果是卖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应当附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买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也应附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6条 中介服务合同审查
  6.1律师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务中,委托人注意核验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确保相关人员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具有与职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1.1要核验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执业经纪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和注册手续证明。
  6.1.2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1)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校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2)从事需要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业务项目,应参照当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3)履行合同期间,向当事人各方如实、及时报告订约机会和交易情况;
  (4)记录经纪业务交易情况,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5)按合同规定收取服务费,开具统一发票。
  6.1.3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有无下列禁止行为:
  (1)无照经营,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2)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经纪活动的重要事项。
  (3)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或促成交易。
  (5)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6)利用已经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经营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果,或损害委托人利益。
  (7)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8)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
  (9)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包括房地产经纪组织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牟取不当利益。
  (10)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2政府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指导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服务费由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在下列收费标准内自行议定,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交付:
  (1)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买卖的,按成交价的3%以下收取;
  (2)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租赁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3)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6.3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在合同中标明名称、地址、电话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并签字盖章。
  6.4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当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6.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4)佣金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6.6实践中各房地产经纪组织通常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律师应提示不应含有以下条款:
  (1)中介合同不应捆绑全权代理条款;
  (2)中介合同不应含有强制缔约条款;
  (3)中介合同不应含有分享违约金条款;
  (4)中介机构无权收取定金。
  6.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中介机构如果受托代理销售,无权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2)中介机构现金收购或者变相收购中存在的陷阱;
  (3)中介机构无权禁止和限制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见面和谈判,如果拒绝,律师应提示注意交易中的不实成分。
  第7条 抵押贷款合同审查
  7.1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作为买受人、需要申请购房贷款的合同。
  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贷款条件和文件、签署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协议、抵押协议。
  7.2贷款银行一般均要求买受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贷款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和商业贷款的保险公司保险。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文件,指导买受人签署担保协议、保险协议,根据有关规定核对担保费、保险费。
  7.3如果委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律师应审核: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是否为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2)买受人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具备相关证明文件。
  律师应当及时关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限定性条件的变化,并及时提示委托人。
  7.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期限,律师可提供参考方案,但不能替委托人决策。
  7.5若委托人购买非居住房屋,律师应提示只能申请银行商业贷款,具体贷款条件、金额、期限、利率可与具体贷款银行谈判确定。
  7.6若二手房转让存在贷款,律师应提示:
  (1)出让人已全部还清贷款并已注销抵押登记,或没有贷款抵押,购房人可直接申请贷款。
  (2)如出让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且尚有抵押登记的,购房人可采用转按揭或先全额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后重新申请贷款。转按揭贷款的一般流程为:
  ①出卖人取得贷款银行转让抵押房屋的同意;
  ②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③提交买卖合同及买受人贷款资料交申请银行审核;
  ④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与受让方签订借款合同;
  ⑤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3)律师应提示借款人(房屋的买受人)办理贷款的流程及对买受人主体资格及贷款额度的限制,告知不能取得贷款或不能全额取得贷款的后果,并告知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能全额或不能取得贷款的处理方式。
  (4)律师应提示出卖人,如买受人通过贷款支付房价款应协助买方办理贷款手续,包括配偶共同出面对银行面签相关的贷款资料。律师同时也应提示买受人,出卖人的共有人不配合办贷款对买受人所具有的风险。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3、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5、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6、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7、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8、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9、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这里指的违约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买房签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1、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4、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5、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6、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买房是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情,会花费我们大量的精力财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买房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清楚明确里面的内容,这可都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条款细节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能够帮助到您,让您在买房签合同时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房屋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的房屋转让给乙方,该房屋登记面积共150.4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房屋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房屋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房屋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房屋交付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六、房产归属
  1.在该房屋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房屋转让款________万元,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八、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房屋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房屋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壹拾贰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身份证号:
  年月日
  乙方:
  身份证号: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该存量房买卖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将坐落在 的房地产(产权证书号为:)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或车库) 平方米。乙方已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2、甲乙双方约定上述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方式:。
  3、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前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4、甲方定于 年 月日前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
  5、甲乙双方约定上述房地产转移登记中产生的费用由 方承担。
  6、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房: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白云区麦架乡下堰村阴阳寨皂角旁(刘家门口),房屋占地面积约为211.2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房屋为三屋楼,一楼为4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700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
  住 址(工作单位):
  联 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一、因房款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市场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因为是没有经验,抑或是粗心大意,抑或是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抑或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没有养成将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确认并保留证据的习惯,往往听信口头约定,一旦对方反悔,如果提供不出确凿的证据,便会带来莫大的损失。
  尤其是在类似大额的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对关健事项用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对于合同履行中有变更事项,亦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类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出卖人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
  二、因交房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急需有效。
  上述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房人应对房屋实际使用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及时现场勘查;同时,可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条款约定,如果卖房人隐瞒房屋已出租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故意将房屋出租他人的,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以加大卖房人的违约成本。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卖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及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区______路(街)______号,为______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原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房价款保持不变。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方负担。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__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买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较一致,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需详细分析。出于牟利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拆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情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设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买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别不同情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享有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毕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一定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买方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认定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