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四篇】

发布时间:2024/3/3 11:33:00 编辑:ikaixi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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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综合楼
  被申请人:XX,男,出生于19xx年7月10日,
  身份证号码:XXXX, 联系电话XX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乡XX村X组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8日收到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XX诉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20xx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体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xx年3月19日上午10点,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因电表爆炸造成原告烧伤”。依据原告对其受伤过程的'描述,是“工作过程中”,并非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因此,XX的伤害应该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职工工伤纠纷应该待受伤员工治愈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经劳动仲裁机构选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依据伤残等级,按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文进行裁定。其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以,XX的工伤事故应该移交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xx年二月十一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2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路XX号,电话:1874993xxxx。
  被申请人: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20xx年11月30日将原告高xx诉被告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王xx母亲住所,随即王xx母亲将上述材料邮寄给王xx,王xx于20xx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自20xx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生活和居住,离开住所地已近两年之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被申请人高xx因故受伤的事故发生地为河南省濮阳市,随即在濮阳市进行治疗终结,无论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还是依照便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证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原则,应当由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王xx经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申请人:xxx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四平路2500号20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因xxx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实业有限公司诉xxx集团有限公司、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xxx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x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鹏